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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园有限公司C栋一楼商铺邀租公告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园有限公司
C栋一楼商铺
邀 租 文 件
邀租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园有限公司
日 期:2015年10月19日
目 录
邀租公告
一、竞租人须知
二、评定方法
三、租赁合同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园有限公司关于
C栋一楼商铺公开邀租的公告
一、位置: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东二路16号C栋一楼105-109号商铺;
二、面积:448平方米;
三、经营业态:咖啡休闲馆;
四、租金单价:25元/平方米起,每2年递增;
五、租赁期限:8年
六、竞租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七、本邀租公告同时在仲恺科技园孵化器主页(http://www.zkkjy.com/)上发布
邀租人: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园有限公司
联系人:古秀媚
联系电话:0752-7831539
日期: 2015年10月19日
一、竞租人须知
1、承租人资格要求:
1.1 承租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1.2 承租人须有相关商业经营经验的企业法人
2、竞租文件
2.1 承租条件(按照邀租方提供的合同版本填写)
2.2 装修方案
2.3 经营理念
2.4 竞租人资质
2.5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6 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7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加封面与目录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密封包装并加盖公章。
3、竞租文件递交地点: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东二路16号C栋二楼
4、竞租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10月30日17:00前
5、竞租文件开封时间:2015年11月3 日9:30
6、开封地点: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园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评定方法
第一条 评定工作是按照《惠州市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惠市国资〔2012〕74号)文件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有竞租人的竞租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定意见,编写评定报告。
第二条 评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性审查;
2、评审打分,提出评审意见;
3、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条 评审时,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众拆封竞租文件宣读承租人名称、竞租文件签署情况及竞租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条 评审阶段应当对竞租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判定其内容是否详实可靠、是否满足竞租文件实质性要求。竞租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1、竞租文件按照规定内容填写齐全,字迹和各种证件(复印件)清晰可辨;
2、竞租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齐全;
3、竞租文件中标明的竞租人与通过审查的竞租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4、按竞租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第四条 对于不满足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的承租人,不进行详细评审。
第五条 详细评审工作由邀租人依法设立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5人组成。
第六条 评委对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竞租人的竞租条件(满分100分)进行打分,竞租人的上述各项得分取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分值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竞租文件的评审打分的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划分如下:
评 审 表
序号
评审项目
评议主要内容
分值
1
租金单价
第一年以25元/平方为基准(基准分为20分),每增加1元加1分
25分
2
递增率
递增率的基准为8%(基准分为15分),9%-15%加5分,15%以上加10分
25分
3
装修方案
有创业元素,有独特风格(基准分为10分)
20分
4
经营理念
为园区企业配套服务(基准分为10分)
20分
5
竞租人资质
有商业经营经验,有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基准分为5分)
10分
得分合计
100分
第八条 竞租人最终得分为第七条租金单价、递增率、装修方案、经营理念及竞租人资质的总和(满分100分)。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审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评委全体成员评分的平均值作为该竞租人的得分。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竞租人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列顺序。
第十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有效的竞租人不足二家时,邀租人直接确定承租人,不再重新邀租。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评审工作完成后,依据对竞租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候选人,并向邀租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邀租人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人确定承租人。
第十四条 邀租人确定的承租人将会在仲恺科技园孵化器主页(http://www.zkkjy.com/) 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期满无疑异和相关投诉的,邀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本邀租文件的解释权为邀租人。
编号: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园有限公司
场地租赁协议书
承租企业:
时 间:
地 点: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东二路16号
甲方: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租赁场地: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仲恺高新科技产业园惠风东二路16号内的 C 号楼 105-109 号房(下简称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创业咖啡休闲馆商业经营用,建筑面积 448 平方米,其中使用面积 304 平方米,分摊面积 144 平方米。
第二条 使用期限:本协议确定的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年。
第三条 费用及交纳方式:
1、乙方租赁场地的建筑面积为 448 平方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 元)。
2、租赁场地经营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
3、期间租金按三个月进行结算,由乙方在租期开始后每三个月的首月15日前一次性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缴付后三个月租金至甲方或甲方银行帐户。
4、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需交纳人民币 (¥ 元)保证金(按叁个月的房租计算)。保证金在租赁期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退回(不计息)。此保证金可用于冲抵乙方应付而未付的租金、赔偿金及违约金等。保证金不足支付前述款项的,由乙方另行支付。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
5、保证金、租金、滞纳金等支付方式及时间
5.1现金交付
交付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东二路16号3号楼2楼财务部
5.2银行转账
单位名称: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园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科技园支行
银行账号: 108002516010000769
5.21租金交纳后两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凭支付凭证领取发票,滞纳金仅提供收据。
5.22水、电、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支付。
第四条 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所提供房屋应该符合正常办公、使用的条件,依协议按时将房屋及设备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对乙方的使用进行监督。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用的房间转给第三方使用。
3、甲方应当在乙方交付租金、滞纳金后提供正规发票或收据;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及其公共服务设施,乙方应妥善爱护,如有损坏,甲方有权按实际情况索赔。
第五条 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常规责任
1.1主动按时根据甲方指定方式交纳租金;通过银行转账的应带备转账证明向甲方申领发票或收据;按时交纳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水、电、公摊、中央空调费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1.2严格按甲方规定房屋使用性质(经营创业咖啡馆)使用房屋。
1.3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分租。
1.4本协议因届满或解除而终止时,乙方应于一个月内与甲方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待甲方对房间验收合格后,乙方把所用房间及其它附属设施交还甲方。
2、装修责任
2.1乙方装修房屋前,必须将真实的装修、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查,并严格按照甲方同意的施工方案实施装修工程,装修完成后由甲方检查通过后批准使用。
2.2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配合甲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擅自改造水、电、消防设备的,所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3如因乙方未按甲方批准装修方案施工,将双方确认房屋损坏且无法复原的,乙方应根据房屋面积并按当日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核算后照价赔偿。
3、使用责任
3.1乙方必须爱护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并需对房屋主体结构及设备外如门窗小五金、分电表及内部件、电源开关、灯具、插座等配件进行保养及更换;
3.2乙方需对房屋内墙体及天花进行保养及维护;如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及物业管理并积极配合检查和维修;因乙方过错延误维修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使用房屋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按实赔偿;
3.3乙方使用房屋需注意用电及防火安全,确保房屋内所有零件、电器、设备的保养及正常使用;不得在房屋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因乙方违反产生一切后果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4、退还、续租责任
4.1本协议租赁期为八年。甲方需在租赁到期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租赁到期后,在甲方公布的合理同等租金标准及其他条件下,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场地拥有优先承租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放弃优先承租权时甲方不得转租他人;但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租赁到期的通知后一个月内给予甲方明确的书面回复,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4.2租赁到期后双方未达成续签意向的,经甲方同意限期搬离,乙方应在约定日期或租赁期满将搬离计划报甲方及物业管理备案,并严格按照相关物业规定积极安排搬离工作。
4.3乙方在退还房间和设备时,应主动按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场地的结构、设备原样交还。由甲方批准同意的实施装修、间隔,乙方必须按原样复原;如经甲方同意暂不拆除或暂不恢复原样的,乙方必须预先支付拆除及复原费用(费用由双方依据有关定额确定)。最后由甲方批准后方完成退还房屋工作。
第六条 协议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协议(注:因乙方租用场地的前提条件只限于用作本合同约定的孵化器内特定用途,为此甲方在租金上也给予了优惠,所以双方确认对乙方的承租人义务作出以下第6-9项特别约定):
1.1乙方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逾期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超过30日的。
1.2利用所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1.4故意损坏房间及附属设施或公共设施的。
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或分租的。
1.6乙方在租赁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提交创业咖啡休闲馆装修方案,装修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如因乙方未及时提交创业咖啡休闲馆装修方案或未经甲方审批意见即实施,视为违约。
1.7乙方须在租赁协议签订后且装修方案通过后六个月内(含六个月)投资建设完毕并开始营业,否则视为违约;
1.8开始营业后,停业超过2个月或无人办公的(如开业后连续2个月无营业收入或已经解散公司大部分人员公司名存实亡的);
1.9咖啡馆经营过程中出现其它有损甲方经营或损坏甲方孵化器整体形象行为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或解除协议:
2.1所提供的房间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2.2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至使所提供的房间部分或全部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
3、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自对方收取通知之日生效,违约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任何一方要提前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各自应负的义务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未超过30日的,甲方应按双方确定延误时间顺延租期。逾期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退回保证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租金及其它费用缴付义务的,未超过30日的,每日按当月租金及应承担费用额的1‰支付滞纳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限期或强制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且保证金不予退回以作赔偿损失,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乙方出现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时,在接甲方通知后15日内仍不改正的,可视为乙方单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限期或强制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且保证金不予退回以作赔偿损失,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无合理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追偿违约金。
6、租赁期届满双方未续签协议或协议解除的,乙方应在30日内交出房屋,逾期不交出承租房屋的,甲方可将乙方物品强制搬离租赁房屋并不负责保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另,乙方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按本合同约定租金的两倍计算。
7、乙方无正常履行乙方责任及义务或存在较严重使用房屋问题的,经协调无效的,甲方有权强制搬离乙方设备,并对房屋进行还原整改,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影响恶劣的,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8、一方违约,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用由对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第十条 双方预留在本合同中的地址及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双方确认的联系地址,双方互送通知可直接邮寄到该地址,任何一方如有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八年。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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